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HY/T 068-2002
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water for drinking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辽宁卫生监督所,北京卫生防疫站、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淅江省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瑞英、崔春明、王旭太、梁进、余宏伟、张法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水的指标要求、仪器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贮存、包装、运输、标识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并装在密封的窗口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和瓶(桶)装饮用纯净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备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8573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3 指标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2 感官指标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 项 目 | 要 求 |
| 色度/度 ≤ |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
| 混浊度/NTU ≤ | 3 |
| 臭和味 | 不得有异臭异味 |
| 肉眼可见物 | 不得检出 |
3.1.3 理化指标
理化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 项 目 | 要 求 |
| 亚硝酸盐(NO2-)(mg/L) ≤ | 0.005 |
| 耗氧量(O2)(mg/L) ≤ | 2.0 |
| 铅(Pb)(mg/L) ≤ | 0.01 |
| 总砷(As)(mg/L) ≤ | 0.05 |
| 铜(Cu)(mg/L) ≤ | 1.0 |
| 镉(Cd)(mg/L) ≤ | 0.01 |
| 余氯/(mg/L) ≤ | 0.05 |
|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 0.002 |
| 三氯甲烷/(mg/L) ≤ | 0.02 |
| 总a放射性/(Bq/L) ≤ | 0.1 |
| 总b放射性/(Bq/L) ≤ | 1 |
3.1.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 项目 | 要求 |
| 菌落总数/(cfu/mL)≤ | 50 |
|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
| 霉菌/(cfu/mL)≤ | 10 |
| 酵母/(cfu/mL)≤ | 10 |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菌) | 不得检出 |
4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符合GB2760的规定。
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9304的要求。
6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7标识
定开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8贮存及运输
8.1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8.2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9检验方法
9.1感官指标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9.2理化指标
9.2.1亚硝酸盐、耗氧量、铅、总砷、铜、挥发性酚和镉
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9.2.2三氯甲烷、总a放射性和总B放射性
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9.3微生物指标
按GB/T4789.21规定的方法栓验。


